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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 历史上的大事记 今天 | 7月23日历史上大事| 7月23日历史上诞生的人| 7月23日历史上逝世的人| 昨天| 明天|
1892年7月23日 孙中山在香港西医书院毕业
1892年7月23日,孙中山毕业于香港西医书院。孙中山于1878年12岁时随母去檀香山就学,中法战争前夕返国,先后入香港中央书院、广州博济医院附设南华学堂、香港西医书院(大学)学习。7月23日,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毕业。随即在澳门、广州两地行医。但是,孙中山很快就弃医从政,走上反对清王朝的道路。其早期革命思想的形成,归结起来:一、孙中山出身贫寒,16岁入私塾,受过儒家思想教育,但在檀香山英国、美国教会办的中学中,他更多地接受西方自然科学和资产阶级社会政治学说的影响。这有利于孙中山民主革命思想的形成。二、孙中山的家乡,既是受外国资本主义侵略最早的地区之一,也是近代中国人民反侵略反封建斗争(如升平社学、太平天国革命、三合会起义等)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因此,孙中山从小深受反清革命意识的影响,乃至于后来常以洪秀全第二自命。三、中法战争前后,民族的苦难,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和媚外卖国政策,促使年轻的孙中山立志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还在求学期间,他“以学堂为鼓吹之地,借医术为入世之媒,”常与志趣相投的同学议论时政,倡言“无敬朝廷”,与陈少白、杨鹤龄、尤列三人,被人称为“四大寇”。同时,还结识会党人士,与创办西医书院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何启、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思想家郑观应等关系密切。1894年6月,孙中山到天津上书李鸿章,提出“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改革主张,没有任何结果。此时中日战争爆发在即,而清朝统治者却照旧挪用巨额海军军费大修颐和园,忙着为慈禧准备60大寿庆典。深感民族危机的严重,目睹清朝统治的黑暗腐朽,有“国手”之称的名医孙中山,认识到“医国”比“医人”更为重要,同年秋即到檀香山创立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从此开始了他资产阶级革命家的光辉历程。

1900年7月23日 第一次泛非会议召开
泛非主义思想产生于19世纪末,是非洲人民反殖斗争和美洲黑人反对奴隶制,反对白人种族主义斗争的产物。美国黑人沃斯特和布利登博士首先提出美国黑人和非洲人民共命运的思想。西印度群岛黑人马丁·德拉尼提出“非洲人的非洲”。1897年特立尼达律师亨利·西尔威斯特·威廉斯建立非洲协会。
20世纪初,泛非主义理论与黑人斗争实践结合,形成有组织的泛非主义运动。1900年7月23日,在亨利·威廉斯的倡导下,来自美国、西印度群岛和非洲的57名代表在伦敦举行第一次泛非会议。会议讨论全世界黑人境遇问题,主张黑人享有白人一样同等权利,抨击南非布尔人的种族歧视政策。决定将“非洲协会”改为“泛非协会”,由沃斯特任主席,亨利·威廉斯任总书记。创办机关刊物《泛非》月刊,刊头口号是“自由与光明”,宣扬泛非主义思想。
一次大战后,在美国黑人学者威·杜波依斯的积极推动下,泛非主义运动日益活跃。1919年至1927年先后在巴黎、伦敦、里斯本、纽约等地召开四届泛非大会。
二次大战后,泛非主义运动与非洲民族解放运动密切结合,发展成为非洲的群众性政治运动。1945年10月在曼彻斯特召开第5届泛非大会,200多名代表主要来自非洲。
1974年第6届泛非大会在达累斯萨拉姆召开。大会决议将5月25日定为“泛非日”。泛非主义运动为唤起民族自决,推动非洲民族解放运动,促进团结和统一作出了贡献。

1903年7月23日 福特公司售出第一辆汽车
1903年7月23日,福特汽车公司在底特律售出第一辆汽车。这辆双缸内燃机汽车是由公司副经理亨利·福特设计的。福特生于密执安州迪尔伯恩。20多年来他一直试验着制造机动车辆。11年前,身为机械工人的福特在工作之余制成了第一辆相当原始的汽车。从那时起到现在,福特又有了很大进展。福特希望能大量生产这种新式A型汽车,并尽量降低成本,以使许多美国人都能买得起。

1930年7月23日 共产国际就中国革命问题作决议
1930年7月23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作出《共产国际执委政治秘书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该决议案认为“中国革命浪潮底新高涨是必不可免的”,但是,“在中国,新革命 高涨底增长过程,带着特殊形式。
  新革命高涨是在个别区域里成熟起来的,大部分是已在1925到1927年革命中奠定了基础的那些区域里成熟起来,后来才渐渐地扩展到其他区域”,所以“此刻还没有全中国的客观革命形势。”指出中共的“第一等重要的任务,即组织苏维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组织和巩固红军,组织工会、贫农团等,迅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和工人的生活待遇问题,争取群众,发展独立的群众革命运动,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各政治主张,“以便在将来依照军事政治的环境,而能够占领一个或几个工业的行政的中心城市。”
  决议还提出在目前阶段,“右倾乃是主要的危险”,并强调中国民主革命“是在直接与资主阶级斗争中去实行资产阶级民主阶段底任务,”中国革命“将不得不一贯到底地没收中外资本家底企业,不得不实行很重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步骤”。
  该决议对阻止“立三路线”在全国的推行起了作用,但它同时又包含了“左”倾的错误观点。

1939年7月23日 中共中央指出抗战是艰苦的持久战
1939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战备形势的指示》。指出:“敌在占领武汉、广州后的政策,即以引诱中国投降为主,而以其军事行动配合其政治阴谋。因此,敌在中国正面的进攻比较沉静,而集中火力‘扫荡’敌后,强调反共 ,加紧攻打八路军、新四军”。敌之诱降阴谋与“扫荡”敌后,增加了我们的困难 。全党同志应该深刻认识到抗战是艰苦的持久战,敌后抗战尤其是艰苦,只有用一切努力克服投降危险,坚持敌后抗战,克服反共危险,推动中国进步,增加抗战力量,坚决奋斗,才能争取相持阶段与归后胜利的到来。

1946年7月23日 宋庆龄发表反对独裁和内战的声明
1946年7月23日,民主人士宋庆龄发表声明,谴责美蒋相互勾结的行径。她说:“自由批评必须代替腐化、恐怖的政治暗杀。国民党应该立即执行这些任务,否则就要担负起掀起内战的责任。”“如果美国能明白表示不再供给军火和军事援助,那么,中国的内战就决不会扩大。”她严正指出,蒋介石要坚持法西斯统治和美国的扶蒋政策,是国民党要打和能打内战的根本原因。她呼吁必须立即扑灭内战的火焰,美国应该停止军用物资运化。

1949年7月23日 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在北平举行
1949年7月23日-8月16日,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在北平(现北京)举行。
  此次会议根据1年来各地摸索出来的经验,规定了工人运动方针和任务之具体方法;规定了工人阶级进行工会工作的各种策略,纠正以前在敌人统治下的秘密工作的方式,与农村斗争方式的残余;规定了全国各级工会的组织系统,和一些制度规章,规定了在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方法和组织条例,规定了在私营企业中以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为解决劳资纠纷、实现劳资两利的基本环节,以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本家交涉谈判,及劳动局调节仲裁,为解决劳资争议的唯一合理方式和步骤,为适应全国解放的胜利形势与今后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艰巨任务。会议提出了今后1年左右,把全国工人阶级、首先是产业工人基本上组织起来的任务。

1950年7月23日 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公布
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切反革命活动必须及时地采取严厉的镇压。
解放初期,在一些新解放区,反革命分子的活动仍非常猖狂。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后,反革命分子的反革命气焰更加嚣张。他们制造谣言,破坏厂矿,抢劫物资,刺杀干部,组织武装暴乱,严重威胁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政权的稳定。
为了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必须开展一场镇压反革命活动。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指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全面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决镇压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
从12月起,全国掀起了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的运动,重点是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
1950年12月至1951年9月,毛泽东为党中央起草了一系列关于镇反运动的指示,为防止“左”右偏差,推动运动深入发展,起了具体指导作用。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方法。同年春,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形成了全国性的高潮。1951年5月,为了更好地开展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央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确定了今后的斗争任务。会后,运动转入对已查出的社会上的反革命进行处理和内部清查阶段。
从1950年10月开始至1953年上半年,历时两年多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基本上肃清了国民党残留的反革命势力,并清除了一批帝国主义间谍。曾经猖獗一时的匪祸,也已基本扑灭,中国社会出现了安定的局面。

1972年7月23日 周恩来要求加强基础科学研究
1972年7月23日,周恩来对周培源来信作出批语,要求加强基础科学研究。
  7月14日,周恩来对周培源谈话中指出:要把综合大学的理科办好,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并强调有什么障碍就要拔除。7月20日,周培源给周恩来写了一封信, 信中说:关于我国基础科学现在这样落后,我认为有下列一些原因:一、文化大革命前基础科学研究工作,缺乏具体领导。国家科委只抓了32个“国重”,经过文 化大革命,这32个“国重”大致都垮了。二、科学院的科研所应该注意基础科学研究。三、学校中科研工作反复性很大,来一次运动首先受冲击的是基础理论研究 。以北京大学为例,现在老中教师普遍的思想情况是不愿搞也怕搞基础理论研究。怕在短期搞不出成绩,怕挨“理论脱离实际”的批评。

1972年7月23日 周恩来要求加强基础科学研究
1972年7月23日,周恩来对周培源来信作出批语,要求加强基础科学研究。
  7月14日,周恩来对周培源谈话中指出:要把综合大学的理科办好,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并强调有什么障碍就要拔除。7月20日,周培源给周恩来写了一封信, 信中说:关于我国基础科学现在这样落后,我认为有下列一些原因:一、文化大革命前基础科学研究工作,缺乏具体领导。国家科委只抓了32个“国重”,经过文 化大革命,这32个“国重”大致都垮了。二、科学院的科研所应该注意基础科学研究。三、学校中科研工作反复性很大,来一次运动首先受冲击的是基础理论研究 。以北京大学为例,现在老中教师普遍的思想情况是不愿搞也怕搞基础理论研究。怕在短期搞不出成绩,怕挨“理论脱离实际”的批评。

1992年7月23日 捷克和斯洛伐克分裂
20世纪90年代初,欧洲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苏联解体后出现了15个独立的共和国,南斯拉夫一分为五,随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也一分为二。
  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民族矛盾由来已久。从1918年10月28日这两个民族组成共同国家起,斯洛伐克民族就失去了独特性。斯洛伐克地区成了工业发达的捷克统治和剥削的对象,两者经济发展程度日益不平衡,差距越拉越大。在70年代胡萨克当政时期,整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斯洛伐克原先贫困落后的面貌有所改变,但两个民族间的矛盾并未得到真正解决。1989年底,这个联邦国家政局发生剧变后,两个共和国之间的经济矛盾便更加突出。1990年初,在斯洛伐克要求下,两次更改国名,最终确定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同年8月,斯洛伐克政府提出了同联邦政府分权问题。1991年1月,联邦政府开始实行激进的经济改革方案,推行私有化,全面放开物价。由于捷克和斯洛伐克两共和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这一政策的消极面在斯洛伐克更为明显。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主席梅恰尔说:“我们受到经济崩溃的威胁,斯洛伐克将走自己的道路”。
  1992年6月5日至6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举行了大选。这是这个国家自1989年11月政局剧变后举行的第二次大选,有41个政党为联邦议会人民院和民族院的300个议席和两个共和国民族议会的350个议席进行了激烈的角逐。选举结果是,在捷克共和国,以联邦财政部长克劳斯为首的公民民主党得票最多,在联邦两院和本国议会获得了1/3的选票,成为议会第一大党。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以前总理梅恰尔为首的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也独占鳖头,在联邦议会中得了1/3的选票,成为第二大党。
  大选后,获胜的两大政党主席克劳斯和梅恰尔就组阁问题举行了4轮会谈均无结果。面对两党严重对立的情况,7月2日哈韦尔总统任命了联邦政府。但这个政府仅向联邦议会提出了一个为期3个月的施政纲领,这实际上是为分家做准备。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政府分别在7月13日和14日向本国的民族议会提出了施政纲领。克劳斯在施政纲领报告中强调,为独立的捷克国家奠基是以他为首的政府的首要任务。为此他要尽快地起草《捷克共和国宪法》。梅恰尔所拟定的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施政纲领把谋求斯洛伐克的主权和独立摆在最突出的地位。7月17日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宣布了《主权宣言》,强调“《宣言》是斯洛伐克民族主权国家的基础”。
  7月22日,在大选中获胜的捷克公民民主党和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举行第5轮会谈,双方在23日凌晨达成协议,同意把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分成两个独立的主权国家。11月25日,捷克斯洛伐克联邦议会通过了《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法》,决定联邦共和国于1992年12月31日自动解体,从1993年1月1日起,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正式分成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两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至此,具有74年历史的统一国家宣告解体。

1993年7月23日 中央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993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指出,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对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进行了审核处理。
  对以下工作作出明确要求:(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从全局利益出发,把切实保护农民积极性作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二)抓紧进行省一级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审核;(三)做减轻农民负担的督促检查工作;(四) 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通过抓典型带动全局;(五)进一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 的宣传活动;(六)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落到实处。

1995年7月23日 美国两位业余天文学家发现世纪末慧星“海尔·波普”
1995年7月23日,美国两位业余天文学家海尔和波普在观测人马座球状星团M70时,偶然发现了一颗新慧星。初步观测数据的计算结果使天文学家大为震撼:原来它运行于一极为特殊的轨道,其轨道面与太阳系平面几乎垂直,即它会由南向北绕过太阳再飞向太空深处,故这颗慧星将向我们提供太阳两极的物理状态和太阳系边缘这个特殊方位的原始信更力引人注目的是它那不同寻常的亮度,发现时它距地球10亿千米,而亮度已有10等,比哈雷慧星1985年回归时在相同的距离上亮250倍。后天文学家计算出当该慧星经过近日点时亮度将达到·1.7等,即比全天最亮的天狼星还要明亮,故被称为世纪末大慧星。
海尔·波普慧星果然不负众望,其形态的发展和亮度都与估计的基本相符:慧核至少经历过五次爆发,并有短而粗的尘埃慧尾。1997年1月—2月气体慧尾露面,一开始就较长,并保持两条主尾,至4月份还是如此。1997年3月23日过近地点,4月1日过近日点,最亮时达到·0.8等。
“海尔·波普”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颗全面利用CCD(用电子扫描系统纪录影像)技术作长时间观测的慧星,照片的素质因此获得极大改进。

2001年7月23日 不甚完美的波恩协议诞生
世界舆论关注的波恩气候会议,在经过艰难的谈判和交易以及无数次濒临失败的边缘之后,于2001年7月23日终于达成了为各方所接受的妥协。虽然这个结果比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后退了一步,但总算在最后关头避免了失败的命运,因而大体上还是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京都议定书》总算“得救”了。比利时能源大臣德鲁兹说:“一个存活下来的不甚完美的协议,毕竟比根本不存在的完美的协议要好。”但是,许多环保组织对波恩协议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京都协议被打了折扣。
  波恩会议是联合国气候保护公约缔约国的第六次会议。在2000年的海牙会议宣告失败,美国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对于1997年各缔约国确定的在2008年至2012年世界排放二氧化碳总量要比1990年减少5.2%的目标还能不能实现、气候保护会不会流产等问题,国际社会十分关注。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该协议必须包括工业国家目前55%的排放量,并获得55个缔约国的批准之后方可生效。由于美国一家的排放量就占世界总量的1/4,它的退出便形成了对其它工业国家,尤其是所谓的“雨伞集团”中的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的压力。如果它们中的任何一国、特别是排放大户日本追随美国,上述目标便无法实现。而种种迹象表明,这几个国家确实想搬出美国作借口打退堂鼓。日本就在会议前态度暧昧,成为众矢之的。德国总理施罗德曾在会前亲自打电话给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呼吁他不要因为日本而造成波恩会议失败。
  然而,正是由于美国的退出,日、加、澳、俄手中才增加了讨价还价的筹码。波恩会议的谈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森林和生态型的农业用地对二氧化碳的吸收作用可不可以计入减排指标;二是上述国家是否可以通过对第三世界国家环保的投资、购买减排指标等变通办法降低自身减排的硬指标。这两个问题也是去年海牙会议的争论焦点。在第一个问题上,走在前列的欧盟曾坚决拒绝美、日、加三国以森林存贮温室气体为借口逃避义务的企图;在第二个问题上,欧盟主张要设定变通的界限。
  为了争取波恩会议的成功,把日本、加拿大等国“拉上船”,欧盟在会议谈判进程中放弃了原先的立场,同意把森林等纳入减排指标的计算当中。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等国终于就自身的减排数量作出了承诺,从而为达到55个国家批准的界限开辟了道路。
  波恩会议的缺陷也有两个方面。其一,如许多环保组织批评的那样,折扣打得太大,减排就变成了“姿态”。据匡算,按照上述妥协的结果,到2008年至2012年,世界温室气体的实际减排量仅能达到1.8%,而不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5.2%。其二,这次会议未就监督和惩罚机制达成协议。欧盟主张要建立这种机制,日本、加拿大等国却持反对态度,显然这是与其千方百计试图逃避义务的立场一脉相承的。
  宣称《京都议定书》“无用”、“有错误”的美国也出席了这次会议。美国代表团负责人一面坚持对《京都议定书》的拒绝态度,一面又咄咄逼人地表示,如果关系到美国的利益,它就要干预。美国的无理态度在会场内外受到许多团体的批评和嘲讽,它显得非常孤立。
  波恩会议的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在美国反对、不参与的情况下,178个国家中的绝大多数能就一个全球性问题达成妥协,是具有突出的国际政治意义的。《法兰克福汇报》的社论说,没有美国这个惟一超级大国的参与也能达成协议,这绝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边缘现象。《柏林日报》的社论指出,国际社会第一次显示出,有时候没有美国事情也干得不错。波恩会议发出的信息是,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盟表现出了勇气,证明了他们的自主。欧盟不仅应该在气候问题上,而且也应该在实际政治中,显示其“新型的外交舞台上的带头作用”。

2002年7月23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2002年7月23日电,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
2002年7月9日

相关链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九 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1921年7月23日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
1921年7月23日晚8点,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李汉俊的哥哥李书城家里召开。参加大会的有毛泽东、董必武、陈潭秋、何叔衡、王烬美、邓恩铭、李汉俊、李达、刘仁静、张国焘、陈公博、周佛海等12人,代表全国50多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可洛夫也参加了大会。会上先由马林作报告,他讲了第三国际的使命和中国党的任务,建议中国党要特别注意工人的工作,接着拟定了会议日程,主要是制定党的纲领和实际工作计划,选举党的领导机构。
  7月27日至29日,连续三次开会讨论党的纲领。7月30日,由于会议被敌人发现,当晚代表们商量,决定改换会议地点。恰好李达的夫人是浙江嘉兴人,因此决定第二天到离上海较近的嘉兴南湖去开会。
  7月31日,代表们在南湖一只游船上召开了“一大”的最后一次会议。在这次会上,通过了《党纲》(共15条)。《党纲》第一条明确规定:“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第二条党的纲领包括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实现共产主义等方面的内容。大会确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大会还确定了党的工作中心是开展工人运动。
  大会选举中央局作为全党的领导机构。陈独秀为中央局书记,张国焘为组织主任,李达为宣传主任。
  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宣告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诞生。从此,在中国出现了一个完全崭新的、用马列主义武装起来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希望和光明。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对中国历史的进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现在,人们把“七·一”定为党的生日,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初期,活动处于白色恐怖之下,组织程序比较简单,留下的文字记载也很少,给后来确定党的生日带来一定困难。1941年在纪念党成立20周年时,正是抗日战争时期,当时外有日寇的侵略,内有反动派的封锁,无法弄清“一大”召开的确切日期,因此党中央决定就把7月的第一天当作党的生日来纪念。近几年来,经过党史研究工作者考证,根据当时的外国文献记载和当事人的回忆,认为1921年7月23日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开幕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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